金莎全球玩家信心之选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与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普高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中总分和学业表现测评排名在本专业10%以前,无补考现象。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七条 评定程序。在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名额,按照我院各系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系。各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申请条件和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 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含候选人基本情况和申报条件等)在系内以张榜形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经学院党委批准,校内公示无异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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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与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由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认定的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全日制普高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中总分和学业表现测评在本专业排名25%以前,无补考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七条 评定程序。在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名额,按照我院各系二、三年级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系。各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院认定的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学生的学习情况等申请条件和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含候选人基本情况和申报条件等)在系内以张榜形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院党委批准,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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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报效祖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与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体状况,将国家助学金划分为每生每年2500元、3000元、3500元三个档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由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认定的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日制普高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学习,勤奋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七条 评定程序。在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名额,按照我院各系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系。各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院认定的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学生的学习情况等相关条件和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在系内以张榜形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党委批准,校内公示无异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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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日常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院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其指定的贷款银行的要求,对学生实行定期申请、学校初审、承办银行审批发放的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工作的全面开展。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勤工助学办公室合署),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开展。各学院成立助学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精神,全面负责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全面统筹、协调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工作协调。
(二)学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及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
2.接受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接受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4.具体组织开展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建立全校学生贷款的管理台帐、贷款学生档案等。
7.负责组织全校学生贷款申请的资料填写、把关、上报。
8.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各学院开展催缴、清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9.负责面向全校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四)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贷款材料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助学中心审批、建档。
2.配合学校、银行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3.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本学院有针对性的开展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了解金融常识,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5.根据学校总体安排,组织开展本学院全体学生的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的全日制普高学生,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含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生);
(二)持有我校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具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二、三年级的学生学习认真,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无重修记录,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持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的种类、金额范围和学生数:
(一)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我校助学贷款总额最高为8000元/年,用于缴纳学费及部分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1次,贷款年限为学制年数。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的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贷款申请材料一年一审、合同一年一签):
1.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家长承诺书》。
3.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批。
5.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至我校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统筹,各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财务处协助,统一为贷款学生申请个人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代收、代缴开户费及发放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二条 贷款拨付后,由代理银行先划贷款入学生代理银行个人账户,再转划入学校结算帐户,最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联系代理银行完成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划账及打印收费单据等手续。财务处负责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财务处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学生在规定时间前将款充值到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并由省助学中心依据风险补偿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者,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本科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本科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应及时知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离校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为每位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助学组织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于违反贷款协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差,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超过3门(含3门),不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者;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退学、转学、出国者;
(六)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责任者。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组织,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协助,安排学生签订《还款确认书》,将学生的毕业去向、地址、联系方式、还款计划等通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提前还贷(包括毕业前还贷)。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帐户,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由学校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逾期还贷者,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应协助贷款银行联系学生(如致函、电话联系逾期还贷学生等),协助贷款银行与学生取得联系,并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八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协助银行对违约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违约学生的贷款相关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配合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每年对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建设、贷款规模、违约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
金莎全球玩家信心之选
学生临时困难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切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4]68号)精神,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困难资助是指对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进行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对取得我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经济困难学生因病因伤,或学生个人及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经济损失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第五条 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的申请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递交特困资助申请书和填写《金莎全球玩家信心之选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向所在班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农村、城镇学生提交父母所在村、镇或居委、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相关材料。城市学生必须有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两级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相关材料。
(二)申请临时困难资助的学生所属班贫困生评议小组通过日常考察,了解该生的实际情况,在该生填报的《金莎全球玩家信心之选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注明考察意见,提交各系助学工作认定小组审核。
(三)各系助学工作认定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所在班的意见,综合审核后,在《金莎全球玩家信心之选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上交院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汇总、整理后,提交给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进行全面地评议和审批,对批准的学生发放800元以内不同等级金额的补助。
第六条 临时困难资助的金额按学生的具体情况和造成困难程度分为三等:
(一)一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本人病重,需住校治疗(凭医院证明),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者,一次性补助500-800元;
(二)二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遭遇突发事件或家庭发生突变,失去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在校的学习和正常生活,一次性补助300-500元;
(三)三等资助:
1.进校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伙食费以及生活用品的,一次性补助200元;
2.因家庭经济困难,寒假无法回家过春节者,由学生工作部组织统一发放,一次性补助100元。
第七条 临时困难资助管理:
(一)各系对接受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品学表现跟踪调查。
(二)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所有资助款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生工作部建立,临时困难补助档案,统一规范全院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管理和补助款项的发放。
(四)本办法经费从助学金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金莎全球玩家信心之选十大自强之星评选办法
(试行)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挖掘我校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我校学生自立自强、吃苦耐劳和拼搏奉献的精神,发挥先进典型群体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全校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十大自强之星”每年五月份评选一次。
第二条 “十大自强之星”的评选条件:
1、参评学生须是一、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学生暂不参评)。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表现优异(学年综合素质测评须在专业前10%),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学年无补考、重修现象,无旷课等违纪记录。
3、勇于克服家庭经济、身体疾病等方面的困难,具有吃苦耐劳和拼搏奉献的精神,在压力、挫折和磨难面前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坚强的意志,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公益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活动,有自立自强的表现。
5、有突出个人先进事迹、个人的经历或行为事迹感人,体现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时代精神。
6、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条 “十大自强之星”评选程序:
1、“十大自强之星”的评选应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进行,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具体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2、“十大自强之星”初评人选由各学院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通过评议或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3、学生工作部负责复核候选人资格,并组织评选展示推荐会,通过现场评选展示及网络微博投票环节,评审委员会确定“十大自强之星”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十大自强之星”是我校年度优秀学生中的楷模,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橱窗、喜报、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以激励全校学生奋发努力,争当楷模。
第五条“十大自强之星” 的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从学校助学金中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